辦理材料
1、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表(一式三份);
2、企業產品標準文本(一式五份);
企業標準備案編寫
企業標準備案編寫
3、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一份);
4、企業產品標準必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屬于食品類企業標準的,應進行技術審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業標準技術審查紀要》一式兩份)。

為了適應市場競爭,企業了解標準化工作的相關知識,解決產品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根據企業產品實際確定起草企業標準
標準是指導企業生產和經營的依據。在我國,通過發布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對各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及其試驗方法作出具體規定,對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企業應遵照執行;對尚無上級標準的,應當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
企業在確定生產項目或準備開發新產品項目前,應首先做好市場調研,對產品項目作可行性分析,并盡可能收集相關法規文獻和技術資料,起碼應了解國內是否有該產品的技術標準,再確定是否需要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目前,市場上很多產品已有現行的國家、行業標準。如木質地板,已有 GB/T 15036.1-1994《實木地板塊》、GB/T 18102-2000《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GB/T 18103-2000(實木復合地板》等國家標準,適用于各類木質材料的地板。對這類已有上級標準的產品,應按標準規定直接執行組織生產。
有的企業標準在國家標準發布之前,已按程序備案并在實施,這些企業標準在不與上級標準抵觸的原則下,在標準的有效期內仍可執行。但應注意企業標準與國家標準作比較,如果企業標準未能滿足國家標準的條文,應參照國家標準對本企業標準進行修訂;重要指標與上級標準不相符的,應廢止該企業標準,直接執行國家標準??傊髽I在生產或開發新產品之前,應首先做好市場分析和信息處理,然后再確定是否制定企業標準。這樣,既節約時間,又能經得起市場對該產品標準的考驗。
二、根據企業產品特點制定企業標準
我國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標準,多數為推薦性標準,企業可以結合本企業產品的實際參照執行或根據本企業產品特點制定企業標準。
如軟材料,已有 GB/T 10792-1995《碳酸飲料(汽水)》國家標準。該標準規定了果汁型、果味型、可樂型等不同類型汽水的一般性要求。而某企業只生產可樂型飲料或者還有其他別于國家標準的同類產品,就可以根據其產品特點起草本企業標準。再如乳粉,已有GB 5410-1999《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GB 10765-1997《嬰兒配方乳粉I)等國家標準。一些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生產出無糖、補鋅、加鈣等特色的乳粉產品,并根據該產品的特點制定了產品的企業標準。很多產品是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發的,這些產品,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有可依據的上級標準,企業就可以參考相關標準和文獻起草產品的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起草的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參考與其產品類似的上級標準。
起草產品的企業標準時,應當在充分消化吸收國家、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選取其產品主要技術指標
項目和經檢驗可體現產品特性的數據進行客觀表述。這些企業標準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就作為指導企業生產和經營的依據,也可作為產品質量仲裁的依據。
三、根據企業產品實際準確表述企業標準
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很多企業意識到產品質量的重要性。為此,企業在制定產品標準時,都考慮選取可以達到的、較高的技術指標。國家也鼓勵企業制定嚴于上級標準的企業標準。
如已發布的SB/T 10289-1997《速凍面米食品》行業標準,其蛋白質指標要求是:肉類產品≥6.0%、含肉類產品32.5%。某企業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對該指標進行了調整,起草其速凍水餃的企業標準時將該指標定為≥8.0%;同類產品的熟制品菌落總數行業標準為≤100000個/g,某企業將該指標確定為(出廠時) ≤50000個/g。
不同種類的產品,其技術指標項目不同,對不同等級產品的要求也大不相同。但并不是說,任何一種產品的技術指標訂得越高越好。不同產品都有該產品應具備的科學合理的指標,如酒飲料,我國將白酒分為高度酒和低度酒;根據酒的香型又分為濃香型、清香型和米香型。除了根據飲料酒中酒精含量的多少確定酒的度數外,主要還根據酒的香氣、口味和風格確定酒的香型。決定飲料酒香型和品質的主要理化指標是其總酸、總酯和己酸乙酯的含量。一定度數的酒中總酸、總酯和己酸乙酯的含量是有一定限制的,任意提高或降低某項指標,其產品的香氣、口味和風格就會隨之改變。
有些國家標準是對同類產品作的一般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不是特指某種單一產品,但其中有些標準或標準條文規定是強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在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時必須遵照執行。如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國家已有強制性標準,對不同種類、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作了明確規定,企業標準中就不能隨意對這些項目和指標加以改動。

不予備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1、標準(包括復審確認有效或修訂),未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的;
2、備案材料不齊全的;
3、標準發布或復審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備案期限的;
4、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中規定的標準編寫要求的。
5、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
6、標準備案后,未經過標準備案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業標準的取消備案資格,并追究責任。

報送備案的材料
1、標準備案表;
2、標準文本(包括:目錄、前言、產品適用范圍、引用的標準、產品規格尺寸的的說明及示意圖、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儲存說明);
3、標準編制(修訂)說明;
4、必要的驗證報告;
5、標準的審定紀要或函審意見表;
6、企業引用的相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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