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 內容: 各論、檢測及其它
FCC 有兩大部分: 各論和附錄。 各論按字母順序排列,一般論述某種單一成分,并提供有關化學式、化學量、CAS 編號、功能、定義、包裝、儲藏和標簽要求,以及 INS 編號、紅外光譜和化學結構的信息。 此外還有若干涵蓋一組物質的“族系”各論。 其中包括“酶制劑”、“食物淀粉”和“香料油樹脂”。此外,檢測項目中包括一系列檢測、測定法和合格標準。 各論還指明 USP 標準物質標準或執行檢測所需的其他材料。
FCC 的附錄包含物理檢測、化學檢測、特定檢測和儀器使用的分步操作指南,以及為利益關系人提供的有用信息,比如“食品成分生產規范”。

FCC認證相關規則
根據美國聯邦通訊法規相關部分(CFR 47部分)中規定,凡進入美國的電子類產品都需要進行電磁兼容認證(一些有關條款特別規定的產品除外),其中比較常見的認證方式有三種:Certification:(具有無線電發射裝置的產品,必須做FCC Certifiction(紅外線發射裝置不在管制范圍))、DoC:(常見的 產品包括IT產品、微波爐、節能燈、整流器等.)、Verification:(常見的產品包括音視頻產品.)。這三種產品的認證方式和程序有較大的差異,不同的產品可選擇的認證方式在FCC中有相關的規定。其認證的嚴格程度遞減。針對這三種認證,FCC**對各試驗室也有相關的要求。
在美國,聯邦通訊**(FCC)負責授權和管理除聯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頻傳輸裝置和設備。因為這個原因,在國家環境法案的指導下,FCC也對它所批準的裝置和設備對環境是否有害影響而負有責任,其中必須被評估的環境因素是人體暴露于FCC所管轄的發射器產生的射頻EMF。1996年8月1日,FCC采納了新的評估射頻場暴露的規范。在此之前,FCC依賴于美國國家標準組織達到此目的。大允許暴露的新采納的規范建立在ANSI的1992年修改標準之上(ANSI/IEEE C95.1-1992)。1992年這個標準是由IEEE的一個**制定的,此規范的建立也采納了國家放射保護和測量咨詢機構在1986年推薦的暴露標準。FCC采納了關于電和磁場,功率密度和時間平均值的NCRP標準。除了功率密度限超過1500MHz,以及某些磁場低頻限和時間平均值段外,NCRP限和ANSI/IEEE C95.1-1992包括的標準是一致的。MPE限覆蓋的頻寬是300KHz到100GHz。包括兩個暴露等級,一個是“職業/對照”暴露,另一個更嚴格的等級是“普通人口/非對照”暴露。對局限性(部分身體)吸收的限制被采納,以應用于便攜式和移動裝置的暴露,譬如手持蜂窩電話。這些近的限制按照比吸收率概念予以表達,并建立在1992年ANSI/IEEE和NCRP建議基礎上。FCC 行動通常獲得美國負責保護公共健康機構的支持,包括美國環境保護局,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國家職業安全和健康組織和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這些機構的參與將給FCC 規范及其應用和完善提供細節。
美國已連續幾年成為中國第二大貿易伙伴,中美貿易額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對美出口不容小覷。美國的產品技術標準、進口法規的嚴謹堪稱世界第一,了解美國市場準入規則將會幫助中國產品進一步打開美國市場。聯邦通訊**(FCC)----管理進口和使用無線電頻率裝置,包括電腦、傳真機、電子裝置、無線電接收和傳輸設備、無線電遙控玩具、電話、個人電腦以及其他可能傷害人身安全的產品。這些產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國,必須通過由政府授權的實驗室根據FCC技術標準來進行的檢測和批準。進口商和海關代理人要申報每個無線電頻率裝置符合FCC標準,即FCC許可證。
FCC:美國聯邦通信**,由于FCC制定了不少涉及電子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和操作人員人身安全等一系列產品質量和性能標準,并且這些標準已經廣泛使用并得到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技術監督部門或類似機構的認可。因此在各個廠家生產的電子產品技術手冊中經常印有由FCC所簽發的符合某項標準的認證書,或者聲明符合FCC的某項標準。應用于電腦器件的FCC認證主要都是關于產品電磁兼容和輻射限制等標準的。

FCC認證的辦證資料
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廠商和申請認證方的全稱和詳細的聯系通信地址。
將提供給用戶的認證產品的安裝和使用手冊的副本。(如該產品還沒有用戶手冊,則可提供相關內容的草稿副本)
產品電氣原理圖及工作原理說明。(如產品有接地或天線,應加以描述)
有關產品的工作振蕩頻率表,表中應列出信號的傳播路徑和相應振蕩頻率。
其它一些需要說明的產品特點。
備注說明:
1、相關的文件資料需為中英文兩種。
2、為縮短認證周期,提供的資料好為電子文檔形式。
3、在認證過程中,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可能需要企業補交其它額外相關資料。
4, 申請FCC ID報告做好了需要在FCC ID的網上注冊
5, 產品說明書必需有警告語
FCC認證標準(常見測試標準)
FCC認證申請測試標準
FCC Part 15 -Computing Devices,Cordless Telephones,Satellite Receivers,TV Interface Devices,Receivers,Low Power Transmitters
FCC Part 18 - Industrial,Scientific,and Medical Equipment,i.e. Microwave,
RF Lighting Ballast (ISM)
FCC Part 22 -Cellular Telephones
FCC Part 24 -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ystems,covers licensed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FCC Part 27 -Miscellaneous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FCC Part 68 -All Types of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i.e.
Telephones,modems,etc
FCC Part 74 -Experimental Radio,Auxiliary,Special Broadcast and other
program distributional services
FCC Part 90 -Private Land Mobile Radio Services includes Paging Devices and Mobile Radio Transmitters,covers land mobile radio products such as high-
powered walkie-talkies
FCC Part 95 -Personal Radio Service,includes devices such as Citizens Band (CB) transmitters,radio-controlled (R/C) toys,and devices for utilization under
the family radio service

FCC認證的測試內容
向FCC提交的技術報告中,包括了射頻輸出功率、調制特征、占用帶寬、天線端口的雜散發射、雜散輻射場強、頻率穩定性和頻譜特征等方面的性能指標,FCC法規原則上規定了每種性能指標的限值和測試要求,這里僅對相應的測試方法做簡單的介紹。
射頻輸出功率
按照功率的調節程序,調節饋入到射頻放大電路的電壓和電流值,使其處于大額定功率發射狀態,并在射頻輸出端口加上合適的負載,從而測試得大射頻輸出功率。對不同的發射類型,功率調節的方法將會有所不同,在技術報告中應對此作詳細說明。
調制特征
(1)對語音調制的通信產品,需測定100-5000Hz頻率范圍內音頻調制電路的頻率響應曲線。如果產品使用了音頻低通濾波器,還要測定該音頻濾波器的頻率響應曲線。
(2)對采用調制限制處理的產品,需測定在整個調制的頻率和信號功率級范圍內的調制百分比—輸入電壓的關系曲線。
(3)對采用限制峰值包絡功率電路的單邊帶、獨立邊帶的無線電話發射機,需測定峰值包絡輸出功率—輸入電壓之間的關系曲線。
(4)其他類型的產品將根據申請的認證類型及相應的法規進行處理。
占用帶寬
測量占用帶寬時,對采用不同調制方式的產品,測量方法將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則是選擇典型業務模式下調制信號具有大幅度的情況來進行測試,并且在報告中對輸入的調制信號做詳細說明。
天線端口的雜散發射
除了產品有用頻點處的射頻功率或電壓外,還需要對無用的雜散頻率進行測量。測量時,可以在天線輸出端口加上合適的假天線;諧波和一些比較顯著的雜散發射點需要重點關注。
雜散輻射場強
該項測試主要檢測產品機殼端口、控制電路模塊和電源端口的諧波和一些較顯著的雜散發射頻點的場強。工作頻率低于890MHz的產品,測量需要在開闊場或者電波暗室中進行。對于現場測試,需要對測量現場附近的射頻源及明顯的反射物體做詳細的調查分析與說明。
頻率穩定性
需要考查的頻率穩定性包括環境溫度和輸入電壓變化時,產品頻率確定和穩定電路的頻率的變化情況,在特殊情況下,還可能包括產品配用不同的天線或在較大的金屬物體附近移動時的頻率穩定性。
溫度變化的范圍是-30℃~+50℃,測量的溫度間隔不大于10℃。測量每個溫度點的頻率時,都需要等待足夠長的時間以使諧振電路相關的元件達到穩定狀態。
電壓變化的范圍是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5%,對依靠電池工作的便攜產品,低電壓可以是截止電壓。
頻譜特征
對雜散發射和輻射場強評估和測量的頻譜范圍,將依據產品的工作頻率來確定。進行頻譜特征研究的低頻率可以選擇產品實際使用的低頻率點;如果低頻率低于9kHz,則選擇9kHz作為研究的低頻率點。高頻率的選擇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以下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10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10次諧波的頻率大于40GHz,則選擇4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2)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和30GHz之間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100GHz,則選擇10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3)對于工作頻率在30GHz以上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200GHz,則選擇20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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